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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考试预习重点《经济法》第三章:用益物权
      2016-02-17 11:26:26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考生整理出2016年注册会计师预习阶段预习要点,以帮助考生提升预习阶段学习效率,考生可根据北京注协培训网为考生制定的预习计划表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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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四节 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概述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仅涉及物的使用价值,不包含处分权能。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1.创设取得

  (1)情形:

无偿划拨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①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③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不包括商业开发用地

有偿出让

其余

  (2)期限:

无偿划拨

无期限

有偿出让

期限

70年

居住用地

4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50年

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综合用地等

续期

1.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需重签出让合同,支付土地出让金。
2.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

  2.移转取得

转让出让的地

①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②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
A.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B.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C.房屋已经建成,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转让划拨的地

报政府审批,并缴纳土地出让金。

禁止转让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②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利;
③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④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⑤权属有争议;
⑥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

  3.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提前

(1)为公共利益;(2)为旧城区改建;(3)单位撤销、迁移等停止使用;(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

到期

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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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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