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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要点《经济法》第二章:诉讼时效制度
      2016-01-29 10: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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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三节 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具有以下特点:

  1.有债权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而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期间。

  2.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这意味着:(1)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2)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其具体内容,如时效期间的长度、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等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出题点】当事人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2.区别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都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但二者有区别:

  ①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②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

  ③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④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一)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种类

起算点

长度

适用情形

普通诉讼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2年

除适用短期、长期诉讼时效外其他纠纷

短期诉讼

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经营租赁)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长期诉讼

4年

(1)涉外货物买卖合同

(2)技术进出口合同

最长诉讼

被侵害时起

20年

所有纠纷(经过较长时间才知道)

  (二)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具体规定

债权类型

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

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

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

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

同一债务分期履行

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其他

清偿期届满之日起

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

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

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

其他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

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

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日起

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

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

国家赔偿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有两类: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碍。

  【注意】其他障碍包括:(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只有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三)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力

  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仍然有效,等到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

  四、诉讼时效的中断

  【提示】2011年的一道案例分析题涉及诉讼时效的起算和中断。

  【解释】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即以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多次进行,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出题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5)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基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其中第(1)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被授权主体。

  五、诉讼时效的延长

  权利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行使权利,原则上胜诉权消灭。但是,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利是由于某种客观上的障碍,人民法院可以斟酌具体情况,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所有的诉讼时效期间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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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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