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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
第二节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内容表现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部分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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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 |
含义 |
具体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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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
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
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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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
权利如继承权、财产所有权;义务如纳税、服兵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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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 |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
(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它可以是自然物,如森林、土地,也可以是人的劳动创造物,如建筑物、机器、各种产品。 (2)行为。一定的行为结果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要,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如旅客运输合同的客体是运送旅客的行为。 (3)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公民的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4)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 |
【注意】
1、公民和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必须具备权利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
2、法律关系主体要自己参与法律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谈不上行为能力。
3、对自然人来讲,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自然人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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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行为能力人 |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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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为能力人 |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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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为能力人 |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
三、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类:事件和人的行为。
(一)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1、人的出生与死亡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3、时间的经过
(二)人的行为
人的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动。
1、法律行为,即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2、事实行为,即是与表达法律效果、特定精神内容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