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税务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税务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税务行政管理权的组织;对征税问题不服,必须先经税务行政复议程序。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税务行政诉讼应遵循的特有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税务行政争议案。
2.合法性审查原则。除审查税务机关是否滥用权力、税务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外,人民法院只对具体税务行为是否合法予以审查。与此相适应,人民法院原则上不直接判决变更。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不当,给当事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应负担赔偿责任。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
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管辖类别 |
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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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 |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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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 |
一般地域管辖 |
凡是未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者经过复议,复议裁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均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特殊地域管辖 |
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原告选择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为第一审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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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管辖 |
移送管辖 |
人民法院将已经受理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
指定管辖 |
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下一级人民法院管辖某一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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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的转移 |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
四、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基本一致,参看教材(P493)。
对复议结果不服,可以提起诉讼;
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在税务行政诉讼等行政诉讼中,起诉权是单向性的权利,税务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只有应诉权,即税务机关只能作为被告;与民事诉讼不同,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不能反诉。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管理相对人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税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法律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还必须符合法定的期限和必经的程序。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4.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诉状,经过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六、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1.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的审判制度。审理的核心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即做出该行为的税务机关是否依法享有该税务行政管理权;该行为是否依据一定的事实和法律做出;税务机关做出该行为是否遵照必备的程序等。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2.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税务行政案件,经过调查、收集证据、开庭审理之后,分别做出如下判决:
(1)维持判决。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案件。
(2)撤销判决。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同时可判决税务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3)履行判决。税务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变更判决。税务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上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否则人民法院有权依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