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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会税法考试重要知识点77:税务行政处罚
      2015-10-09 10:25:23     作者:北京注协培训网 summer         
[摘要]【《税法》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税法》科目核心考点: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现行我国税收法制的原则是税权集中、税法统一,税收的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3.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 000元;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1)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0 000元; (2)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 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

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 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一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二是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 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2.一般程序:

①调查与审查;②听证;③决定。
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 2 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 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听证的以外,对于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告案情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允许公众旁听。

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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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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