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账簿、凭证管理
关于对账簿、凭证设置的管理 |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
关于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 |
1.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将所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按税务机关的规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财会制度、办法与税收规定相抵触的处理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法规的规定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缴纳税款。 |
关于账簿、凭证的保管 |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的保管期限,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保存10年。 |
(二)发票管理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管理环节 |
有关规定 |
发票印制管理 |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
发票领购管理 |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对无固定经营场地或者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其提供担保人,不能提供担保人的,可以视其情况,要求其提供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
发票开具、使用、取得的管理 |
销货方按规定填开发票;购买方按规定索取发票;发票要全联一次填写;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
发票保管管理 |
专人保管制度;专库保管制度;专账登记制度;保管交接制度;定期盘点制度 |
发票缴销管理 |
包括发票收缴和发票销毁。发票收缴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上缴已经使用或者未使用的发票;发票销毁是指由税务机关统一将自己或者他人已使用或者未使用的发票进行销毁 |
(三)税控管理
《征管法》中规定:不能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