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征与减征优惠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包括免征和减征两部分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定期减免:3免3减半
(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免3减半
不包括: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
新增: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3免3减半”优惠:
①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②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③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4.定期减免:3免3减半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优惠方法同前,也是“3免3减半”—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免+减半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范围: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及其它
(2)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不得享受优惠】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税率:减按15%,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6%、4%、3%;境内发生的研发费占全部研发费的比例不低于60%
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60%以上;
5.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6.其他。
(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企业类型 |
年应纳税所得额 |
全年平均从业人数 |
资产总额(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 |
工业企业 |
不超过30万元 |
不超过100人 |
不超过3000万元 |
其他企业 |
不超过30万元 |
不超过80人 |
不超过1000万元 |
2.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3.(新增)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最新变化: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减半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提高到20万元。
(四)加计扣除优惠
加计扣除在纳税调整上表现为纳税调减。具体有两项:一是“三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费,二是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的工资。
1.研究开发费用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研发费的加计扣除的具体规定,比如研发费的界定,加计扣除的费用支出的内容等规定。
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五)创投企业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做法是,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如某创业投资企业2011年5月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某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100万元,股权持有到2013年5月,2013年当年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70万元。也是做纳税调减处理。
(六)加速折旧优惠
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条例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加速折旧的特殊规定(新增)
(1)对指定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4)企业上述第1条、第2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后剩余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七)减计收入优惠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八)税额抵免优惠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上述税额抵免优惠规定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符合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注意区别税额抵免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区别;税额抵免期限为5年。
前面优惠政策中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也要注意区别。
(九)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非居民企业优惠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十一)其他有关行业的优惠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2+3”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5+5”
3.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2+3”
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
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
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