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内容 |
税务处理 |
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3.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外购和自建发生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
不得计提折旧的范围 |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
计提方法 |
1.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2.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3.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
最低折旧年限 |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
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2015年新增) |
(1)会计折旧年限<税法最低折旧年限,会计折旧>税收折旧,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会计折旧年限>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除另有规定外,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 (3)会计上提取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折旧按税法确定的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4)税法加速折旧的,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5)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
(二)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
无形资产摊销的范围 |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
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及年限 |
1.无形资产的摊销,采取直线法计算。 2.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3.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
(三)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发生的应在1个年度以上或几个年度进行摊销的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的类别、定义及处理原则如下表所示。
分类 |
界定 |
处理原则 |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
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
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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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
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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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
(四)存货的税务处理
内容 |
税务处理 |
存货的计税基础 |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3.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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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 |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
(五)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内容 |
税务处理 |
投资资产的成本 |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购买价款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 |
投资资产成本的扣除方法 |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