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阶段审查 |
第一阶段 |
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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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 |
作出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完毕,经营者同意、提交的文件不准确或申报后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最长延长6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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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1】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提示2】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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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 |
为了提高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效率,降低集中方的合规成本,商务部明确了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的认定标准。凡符合该标准的案件,适用简易审查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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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简 易 案 件 |
(1)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2)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3)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5)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6)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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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视 为 简 易 案 件 |
(1)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控制,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的竞争者; (2)经营者集中涉及的相关市场难以界定; (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可能产生不利的影响; (6)商务部认为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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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决定 |
(1)禁止集中决定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经营者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2)不予禁止决定 ①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经营者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虽认为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3)附条件的不予禁止决定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提示3】对于禁止集中决定和附条件的不予禁止决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
【提点】该知识点考生在学习的时候理解难度很小,只需多花时间记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