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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重点57:托收承付
      2015-08-26 10:00:00     作者:北京注协培训网 漾漾         
[摘要]【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托收承付。

适用及条件

托收承付适用于异地结算。

(1)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4)如果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承付

验单付款

A.承付期为3天

从付款人开户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期满未表示拒绝,视为承付,次日上午主动划给收款人。

验货付款

B.承付期为10天

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银行发出承付通知后次日起的10天内,未收到提货通知,应在第10天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通知银行。在第10天付款人不通知银行的,银行即视同已验货,于10天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提点】该知识点考生在学习的时候要引起关注,容易在客观题中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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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舒米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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