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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重点56:票据丧失及补救
      2015-08-25 10:04:11     作者:北京注协培训网 漾漾         
[摘要]【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票据丧失及补救。

方式

内容

挂失止付

适用票据

YES: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NO: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程序

(1)申请挂失止付的当事人,必须在申请之前已经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者起诉,或者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起诉;否则挂失止付失效。
(2)如果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还没有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3)付款人在收到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公示催告

适用票据

YES: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NO: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

程序

(1)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应当停止支付,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2)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

(3)如果该票据就是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如果该票据并非申请人公示催告的票据,法院应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4)公示催告期届满,且无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事由,申请人可以在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提起民事诉讼

A.票据返还之诉

B.请求补发票据之诉

C.请求付款之诉

  【提点】该知识点难度不大,考生可以在复习的时候直接记忆,适当做几道题加以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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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舒米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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