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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重点55:契税法的征税对象
      2015-08-24 10:08:33     作者:北京注协培训网 summer         
[摘要]【《税法》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税法》科目核心考点:契税法的征税对象。

内容

具体内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出让方不交土地增值税,受让者应向国家缴纳出让金,以出让金为依据计算缴纳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转让方应交土地增值税,承受人缴纳契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房屋买卖

1. 以房抵债和实物交换房屋,均视同房屋买卖,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属房屋产权转移,由产权承受方按契税税率计算缴纳契税。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房屋赠与

受赠人要按规定缴纳契税,非公益性赠与纳土地增值税。

房屋交换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都属于契税的征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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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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