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 |
账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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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发生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
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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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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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随着相关资产的使用逐渐计入以后各期的收益。 应当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该项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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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转让、报废等),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收益,不再予以递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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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项目的政府补助 |
能区分 |
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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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区分 |
难以区分的,将政府补助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视情况不同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为当期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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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 |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首先同时确认一项资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和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递延收益,计入当期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