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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重点54:票据权利的消灭
      2015-08-21 10:18:29     作者:北京注协培训网 漾漾         
[摘要]【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票据权利的消灭。

消灭事由

付款

没有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导致追索权消灭

没有遵期提示

提示承兑

注意:商业汇票特有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出票后定期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提示承兑

提示付款

商业汇票

非见票即付

到期日起10日

见票即付

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汇票

银行本票

出票日起2个月

支票

出票日起10日

被拒绝没有依法取证

①要求: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如果因为其他原因而导致持票人不能取得拒绝证明,或者汇票承兑人或者付款人破产,或者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持票人可以以其他证明替代拒绝证明。上述规定也适用本票、支票。
②后果:如果持票人未取得拒绝证明或者具有相同效力的其他证明,或者在行使追索权时不出示该证明,则不能行使追索权,但仍享有对出票人、汇票承兑人的追索权。

消灭时效期间的经过

付款请求权

①银行本票、银行汇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出票日起2年。
②远期(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

追索权

远期商业汇票

到期日起2年

银行汇票、本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

出票日起2年

支票

出票日起6个月

追索权

被拒承兑或被拒付款之日起6个月

再追索权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提点】该知识点很重要,涉及时间的知识点在《经济法》的考查中一向受到青睐,所以考生只能多花时间记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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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舒米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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