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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会经济法重要考点51: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2015-08-18 09:42:40     作者:北京注协培训网 漾漾         
[摘要]【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一)重整申请

类型

申请者

直接重整

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权人: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

转入重整

债务人: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10%出资人: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其他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

上市公司重整申请

听证:

①债权人对上市公司提出重整申请,上市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

②债权人、上市公司、出资人分别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和重整申请

  (二)重整期间

事项

内容

重整期间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

效力

(1)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2)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可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3)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4)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5)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提点】该知识点肯定是重点,部分学员是非专业的,可能并没有学习透彻,但是没有关系,利用总结加以记忆,同样能够应付考试,想要领会到内在意义怕是要在以后的工作经验中积累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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