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网中国CPA在线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阶段 » 学习资料 » 复习指导

2015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重点50: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2015-08-17 09:32:35     作者:北京注协培训网 summer         
[摘要]【《税法》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税法》科目核心考点: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项目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

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购置存量房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

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二)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编辑推荐: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聚焦”


责任编辑:柴鱼

报名咨询电话:    传真:010-62969077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26838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4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