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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会税法考试重点49: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2015-08-14 10:28:54     作者:北京注协培训网 summer         
[摘要]【《税法》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税法》科目核心考点: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近年考试中,选择题涉及计算小税种应纳税额的,常和优惠政策捆绑在一起。另外,优惠政策也有单独出题的。教材中的优惠政策要熟记。注意以下规定:

优惠对象及规定

相关具体界定

备注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

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此类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

包括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此类单位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纳税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

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纳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政策: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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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舒米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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