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是依破产程序启动前原因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
债权申报期限 |
(1)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30日至3个月。 |
范围 |
(1)职工债权(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 |
(2)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以及对债务人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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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到期的债权:受理时视为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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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附利息的债权: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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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可以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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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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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连带债务: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同时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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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破产时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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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委托人破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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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出票人破产 |
【提点】该知识点不大不小,很方便命制题目,考生在复习的时候要引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