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网中国CPA在线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阶段 » 学习资料 » 复习指导

201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重点49: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
      2015-08-14 10:24:30     作者:北京注协培训网 漾漾         
[摘要]【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

  破产债权是依破产程序启动前原因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

债权申报期限

(1)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30日至3个月。
(2)未按期申报的处理: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确认补充债权发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范围

(1)职工债权(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

(2)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以及对债务人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

(3)未到期的债权:受理时视为到期。

(4)附利息的债权: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5)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可以申报。

(6)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7)连带债务: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同时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8)破产时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9)委托人破产

(10)出票人破产

  【提点】该知识点不大不小,很方便命制题目,考生在复习的时候要引起关注。

  编辑推荐: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聚焦”


责任编辑:柴鱼

报名咨询电话:    传真:010-62969077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26838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4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