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 |
内容 |
主体 |
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行使抵销权,应当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
时间 |
抵销权必须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之前行使。 |
生效 |
(1)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经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
不予支持 |
债权人主张抵销,管理人以下列理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不得抵销 |
①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③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提示2】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所列不得抵销情形的债权人,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债务人管理人以抵销存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用以抵销的债权大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的除外。 |
【提点】该知识点重在理解,理解法规背后的政策意义,才能有助于考生记忆。另外,平时多做几道题目练习,效果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