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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重点46: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
      2015-08-11 09:23:08     作者:北京注协培训网 漾漾         
[摘要]【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

职责

内容

一般职责

财产管理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代表权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是否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报告职责

重要财产权益转让: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重要负担行为:

(1)借款

(2)设定财产担保

(3)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4)放弃权利

(5)担保物的取回

【提示1】管理人一般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的,及时报告法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应征得法院许可。

【提示2】管理人拟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或与质权人、留置权人协议以质物、留置物折价清偿债务等方式,进行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提点】该知识点不属于难点,但算是一个重要的考点,在学习的时候注意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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