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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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职责 |
财产管理 |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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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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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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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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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权 |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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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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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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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是否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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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职责 |
重要财产权益转让: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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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负担行为: (1)借款 (2)设定财产担保 (3)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4)放弃权利 (5)担保物的取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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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1】管理人一般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的,及时报告法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应征得法院许可。 【提示2】管理人拟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或与质权人、留置权人协议以质物、留置物折价清偿债务等方式,进行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
【提点】该知识点不属于难点,但算是一个重要的考点,在学习的时候注意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