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申请类型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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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 |
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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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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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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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 |
直接提起 |
债务人 |
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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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之前 |
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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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10%以上的出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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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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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 |
直接提起 |
债务人 |
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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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申请人资格的特殊规定 ①没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同样享有破产申请权。 ②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宜不享有重整申请权。 |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破产与重整案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的破产案件,一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时的举证责任
1、债权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而非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提点】该知识点将本章前后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总结,有利于考生复习,希望能够帮助学员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