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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考点45:破产申请的提出
      2015-08-10 09:37:45     作者:北京注协培训网 漾漾         
[摘要]【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申请类型

申请人

破产清算

债务人

债权人

清算组

破产重整

直接提起

债务人

债权人

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之前

债务人

债务人10%以上的出资人

其他债权人

破产和解

直接提起

债务人

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之前

【提示】申请人资格的特殊规定

①没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同样享有破产申请权。

②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宜不享有重整申请权。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破产与重整案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的破产案件,一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时的举证责任

  1、债权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而非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提点】该知识点将本章前后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总结,有利于考生复习,希望能够帮助学员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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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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