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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重点44: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2015-08-07 09:49:19     作者:北京注协培训网 summer         
[摘要]【《税法》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税法》科目核心考点: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项 目

征收土地增值税

不征收或免征土地增值税

①出售

(1)出售土地使用权(含生地变熟地);

(2)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

(3)存量房地产买卖

①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

②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行为不征税

②房地产继承、赠与

 不是所有的继承、赠与都不纳税(如:非公益性赠与则征税)

 

注:因未取得任何收入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不纳税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不纳税

③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

(1)投资方或被投资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

(2)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征税

(3)房地产公司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联营的。

 

投资方与被投资方都未从事房地产开发的

 

④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

产权发生转移

产权未发生转移

⑤房地产交换

单位之间进行房地产交换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

⑥合作建房

建成后转让

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暂免征税

⑦房地产抵押

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

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⑧其 他

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

①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②房地产代建房;

③房地产出租;

④房地产重新评估增值

这4种行为都不纳税(未发生权属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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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柴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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