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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重点4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规定
      2015-08-05 08:46:06     作者:北京注协培训网 漾漾         
[摘要]【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规定。

方式

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条件

①有利于提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②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③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④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价格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

锁定期

36个月

A.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B.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C.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12个月

其余情况

  【提点】该知识点理解难度一般,希望考生能够多加记忆,关于时间、比例的地方多花些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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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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