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管理的项目 |
具体规定 |
关税缴纳 |
1.申报时间: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应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 2.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 3.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关税的强制执行 |
1.征收关税滞纳金: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万分之五)×滞纳天数 2.强制征收: 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
关税的退还 |
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对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非其他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经海关查验属实的,也应退还已征关税。 |
关税补征和追征 |
1.关税补征,是因非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的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补征期为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 2.关税追征,是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追征期为进出口货物完税之日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并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关税纳税争议 |
在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可以向海关申请复议,但同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逾期则构成滞纳,海关有权按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