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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重点39:关税征收管理
      2015-07-31 08:16:15     作者:北京注协培训网 summer         
[摘要]【《税法》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税法》科目核心考点:关税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的项目

具体规定

关税缴纳

1.申报时间: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应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

2.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

3.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关税的强制执行

1.征收关税滞纳金: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万分之五)×滞纳天数

2.强制征收: 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关税的退还

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对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非其他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经海关查验属实的,也应退还已征关税。

关税补征和追征

1.关税补征,是因非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的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补征期为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

2.关税追征,是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追征期为进出口货物完税之日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并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关税纳税争议

在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可以向海关申请复议,但同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逾期则构成滞纳,海关有权按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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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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