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少要约收购对目标公司中小股东的压迫性,各国《证券法》往往都对要约收购的程序有严格的规定,保证收购要约能够同等适用于所有股东。
要约有效期 |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
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但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可以自行取消收购计划,不过应当公告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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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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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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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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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追加相应数量的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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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
收购人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
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前6个月的股价被操纵、要约价格是否合理进行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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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期满 |
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数量,收购人应按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
收购期限届满后3个交易日内,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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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期限届满后15日内,收购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 |
【提点】该知识点属于重要知识点,但是理解难度不大,考生在复习的时候要多做练习,然后进行记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