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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38:持股权益披露
      2015-07-30 08:08:43     作者:北京注协培训网 漾漾         
[摘要]【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持股权益披露。

5%



5%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5%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5%—30%

5%(含)—20%(不含)

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含)—30%(不含)

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提示2】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

  【提点】该知识点属于重要知识点,考生在复习的时候要保持头脑清醒,划清界限,学习起来反而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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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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