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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35:上市公司增发股票
      2015-07-27 08:29:34     作者:北京注协培训网 漾漾         
[摘要]【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上市公司增发股票。




公开

配股:向原股东配售,适用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

狭义增发: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适用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

非公开:不适用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










6

组织机构

①董监高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收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②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

③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盈利能力

①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②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财务状况

①最近3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②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募集资金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的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法定违法

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③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④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

+

3

①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②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③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增发

6

+

3

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③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提点】该知识点属于重要知识点,没什么可说的,考生必须掌握,尽量通过做题找到易出题点,进行强化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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