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在2013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鼓励持股满3年的原股东将部分老股向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比例。
事项 |
内容 |
要求 |
①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其已持有时间应当在36个月以上。 |
费用 |
发行人与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公司股东应就本次发行承销费用的分摊原则进行约定。 |
程序 |
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批准(特别决议) |
归属 |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扉页载明公司拟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并提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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