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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3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老股转让
      2015-07-24 08:22:52     作者:北京注协培训网 漾漾         
[摘要]【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老股转让。

  中国证监会在2013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鼓励持股满3年的原股东将部分老股向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比例。

事项

内容

要求

①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其已持有时间应当在36个月以上
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
③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或者质押、冻结及其他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

费用

发行人与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公司股东应就本次发行承销费用的分摊原则进行约定

程序

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批准(特别决议)

归属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扉页载明公司拟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并提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提点】该知识点属于一般性掌握知识点,考生重点关注“要求”,其他内容可以作一般性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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