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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攻略:强化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
      2015-07-22 08:15:51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强化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

  中国证监会在2013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对加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诚信义务作出规定,包括:

减持

价格

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锁定期限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预案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3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预案应包括启动条件、具体措施等。

不实报告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招股说明书不实报告,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承诺

因其不实报告,致使投资者损失,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意向

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提点】该知识点属于一般性知识点,考生在掌握的时候重点关注“减持”,其他部分了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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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柴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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