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后,发行人应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股票。
披露 |
申请阶段 |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正式受理后,应当立即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即预披露。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 |
核准 |
发行人自取得核准文件之日起至公开发行前,应当更新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发生重大会后事项,由证监会按审核程序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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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
A.申请材料信息自相矛盾,同一事实自相矛盾 中止审核,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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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申请及法律文书涉嫌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①交稽查部门查处→立案后暂停受理中介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 ②查证属实的,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并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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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要求 |
主体 |
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初审过程中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并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征求国家发改委的意见。 |
内容 |
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作出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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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证监会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
【提点】该知识点在学习时重点关注时间点的记忆,其他可以作为一般性了解,分清主次学习的效果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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