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网中国CPA在线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阶段 » 学习资料 » 复习指导

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聚焦29:非上市公众公司
      2015-07-17 08:14:08     作者:北京注协培训网 漾漾         
[摘要]【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非上市公众公司。

  中国证监会建立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提供股票发行和交易服务。

概念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①定向发行:发行人数超200人

②定向转让:转让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

③公开转让

核准

情形

是否决议

是否核准

定向转让超200

×

【提示】在3个月内股东人数降至200人以内可以不申请核准

定向发行超200

董事会决议→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开转让

【提示】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查。

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

【提示】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

程序要求

定向转让

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核准

定向发行

A.类型

①因定向发行(超200人)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②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

B.对象

①公司股东

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

③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第②项、第③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C.期限

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l2个月内发行完毕。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公开转让

①中国证监会在受理申请文件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核准、终止核准、不予核准的决定。
②在《非上市公众公司办法》实施前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也可以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监管要求

定期报告

①公开转让、定向发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定期披露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②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定期披露年度报告

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股票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报送临时报告。

  【提点】该知识点在学习之初是考生容易混淆的地方,利用表格搞清具体核准情形,帮助考生理顺思路。

  更多重点内容: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聚焦”


责任编辑:舒米勒

报名咨询电话:    传真:010-62969077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26838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4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