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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核心考点26: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2015-07-14 08:30:48     作者:北京注协培训网 漾漾         
[摘要]【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董事会

部分职权由董事会行使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①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政府

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董事会

产生

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提示】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过半数选举产生。

②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特殊

①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机构兼职。

监事会

人数

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提示】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产生

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主席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提示】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提点】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定情形,特殊规定以外的问题,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考生在学习时,注意掌握其特殊规定,进行记忆。

  更多重点内容: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聚焦”


责任编辑: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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