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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核心考点26: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2015-07-14 08:25:49     作者:北京注协培训网 墨晗         
[摘要]【核心考点】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会计》科目核心考点: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包括:

  ①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②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③已出租的建筑物。

投资性房地产核算范围

定义解析

特别提示

①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对于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土地使用权再转租给其他单位的,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②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也就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从事房地产经营开发的企业依法取得的、用于开发后出售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即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决定待增值后再转让其开发的土地,也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③已出租的建筑物

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包括自行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后用于出租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或开发过程中将来用于出租的建筑物。

1.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建筑物。

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再转租的建筑物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2.已出租的建筑物是企业已经与其他方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

一般应自租赁协议规定的租赁期开始日起,经营租出的建筑物才属于已出租的建筑物。

3.企业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应当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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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舒米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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