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网中国CPA在线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阶段 » 学习资料 » 复习指导

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核心考点24:设立公司失败的后果
      2015-07-10 08:16:23     作者:北京注协培训网 漾漾         
[摘要]【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设立公司失败的后果。

  如果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股款

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对内

有责任人: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法院应当根据过错确定责任范围。

无责任人:如果部分发起人承担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应当判令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比例,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出资比例,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约定→出资比例→平均

对外

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侵权赔偿

①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提点】该知识点具有一定的可考性,但是理解难度不大,希望考生可以花些时间进行记忆。

  更多重点内容: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聚焦”


责任编辑:柴雨

报名咨询电话:    传真:010-62969077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26838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4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