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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核心考点22:股东权利
      2015-07-08 08:15:37     作者:北京注协培训网 漾漾         
[摘要]【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股东权利。

  股东权利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对公司及其组织机构享有的权利。将其分类和内容作一归纳,方便考生理清脉络,简化记忆:

分类

共同利益or个人利益

参与管理权(又称共益权)

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知情权、提起诉讼权等

资产收益权(又称自益权)

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股份转让权等

股权行使的条件

单独股东权

自益权、表决权

少数股东权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股东权的

重要程度

固有权和非固有权

发行股份的性质

普通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

内容

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表决权

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股优先认购权

无优先认购权,除非发行新股时通过配售的决议。

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可事先约定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股利分配请求权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除外。

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知情权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①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②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提点】该知识点今年新增加了股东权利的概念,属于一般性掌握知识点,重点关注一下股东权利的内容,例如知情权、新股优先认购权、股利分配请求权,为后面的学习作了铺垫。

  更多重点内容: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聚焦”


责任编辑: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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