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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文字课堂15:解除
      2015-06-29 08:27:43     作者:北京注协培训网 漾漾         
[摘要]【文字课堂】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重要知识点: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得合同关系终止的法律制度。

解除

合意解除

协商解除:事后约定

约定解除:事前约定

单方解除

法定解除

  (一)合意解除

  合意解除,是指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情况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

  1、法定解除,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的具体情形

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其他解除情形

①承揽合同: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②货运合同: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③委托合同: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④不安抗辩权: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⑤租赁合同: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解除合同。

⑥情势变更: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的,法院应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

  2、解除权的程序

  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异议时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异议时间无约定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内。

  3、解除权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

  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提点】该知识点重点掌握法定解除的具体情形,涉及合同的解除情形,容易在主观题中考核,希望多加关注。

  更多重点内容: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聚焦”


责任编辑: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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