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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文字课堂1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2015-06-26 08:11:13     作者:北京注协培训网 summer         
[摘要]【文字课堂】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税法》科目重要知识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按照税率计算的截止到本环节的整体税负,扣除进项税额后才是应纳税额。

  如前,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项税额是截止到本环节为止本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负;扣减进项税额后,才是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从动态来看,本环节的销项税额,就是下一个环节的进项税额: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发票中显示价款和增值税款,按合计数向购买方收取;购买方取得发票并支付货款(价款和增值税款),发票显示的增值税款就是购货方的进项税额。

  (一)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价外收入,如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等等)。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价外费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二)特殊销售方式

  1. 折扣折让销售

折扣方式

情况说明

税务处理

备注

折扣销售

(先折扣后销售)

市场营销行为:

  • 购买数量较大的奖励
  • 同期市场价格下降等

折扣额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同一张发票“金额栏”上注明)

  • 实物折扣不能扣除(视同销售问题)
  • 在备注栏里注明无效

销售折扣

(先销售后折扣)

融资行为:比如商品销售后,为了刺激回款,10天内支付,货款折扣2%,10天后支付,需要全款

折扣额不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

发生在销售之后,是一种融资行为,属于现金折扣

销售折让

市场行为:保证商业信誉,对已售产品出现品种、质量问题而给予购买方的补偿

折扣额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

同样发生在销售之后,但是一种正常的市场行为

  2. 以旧换新销售: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收购价格(金银首饰除外)。

  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可以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3. 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一种融资行为,是以货物换取资金的使用价值,到期还本不付息的方法。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5. 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

  (1)包装物押金与包装物租金不同,后者直接计入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

  (2)销售货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如果单独记账核算,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3)因逾期(1年为限)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或是合同约定期限超过1年的,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注意】应计入销售额的押金,先换算成不含税价款,再按照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

  (4) 酒类押金:1. 啤酒、黄酒按上述规定处理

  2. 其它酒类,不论是否返还或是会计上如何核算,一律计税。

  6. 销售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非常容易的两个原则:

  A: 抵扣过进项税的,销项税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B:未抵扣过进项税的,销项税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即按照4%征收率减半,销售时间在2014年7月1日以后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C:特殊规定

  涉及到的税法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更多重点内容: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聚焦”


责任编辑:柴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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