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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文字课堂14:保证方式
      2015-06-26 08:10:45     作者:北京注协培训网 漾漾         
[摘要]【文字课堂】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重要知识点: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异同

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范围

债务人不能履行

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中任意选择

先诉抗辩权

责任承担顺序

债务人在先,保证人在后

无先后顺序

保证方式的选择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额,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3、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原则

类别

按照保证人的数量划分

单独保证

共同保证

按份共同保证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义务份额

连带共同保证

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义务份额,各保证人约定均对主债务承担责任

  【提点】该知识点容易在主观题中考核,重点掌握“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更多重点内容: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聚焦”


责任编辑:柴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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