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异同 |
一般保证 |
连带责任保证 |
范围 |
债务人不能履行 |
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中任意选择 |
先诉抗辩权 |
有 |
无 |
责任承担顺序 |
债务人在先,保证人在后 |
无先后顺序 |
保证方式的选择 |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额,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3、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原则 |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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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保证人的数量划分 |
单独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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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证 |
按份共同保证 |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义务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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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共同保证 |
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义务份额,各保证人约定均对主债务承担责任 |
【提点】该知识点容易在主观题中考核,重点掌握“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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