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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文字课堂13:增值税征收率
      2015-06-25 08:53:16     作者:北京注协培训网 summer         
[摘要]【文字课堂】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税法》科目重要知识点:增值税征收率。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物品

销售情形

税务处理

计税公式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

按简易办法:在2014-7-1前:
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
÷(1+4%)×4%÷2

按简易办法:在2014-7-1后:
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
÷(1+3%)×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1-1-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已抵扣)

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17%)×17%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适用税率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事项

新政策
财税[2014]57号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依照3%征收率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自来水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依照3%征收率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更多重点内容: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聚焦”


责任编辑:柴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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