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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文字课堂13: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
      2015-06-25 08:47:51     作者:北京注协培训网 漾漾         
[摘要]【文字课堂】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重要知识点: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

  (一)担保方式

  1、《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除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以外,还有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就是反担保。

  2、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3、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

  4、在债务人亲自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场合,保证就不得作为反担保方式。

  (二)担保合同的无效

  1、担保无效的情形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即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情形

法律后果

主合同有效而

担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无过错

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

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主合同无效而导

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无过错

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

担保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提点】该知识点在学习时“担保合同的无效情形”为客观题做准备,“相应的民事责任”为主观题做铺垫,利用表格归纳,快速找到几种情形下的区别,再加以记忆,学习效果会事半功倍。

  更多重点内容: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聚焦”


责任编辑: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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