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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文字课堂12:撤销权
      2015-06-24 08:05:59     作者:北京注协培训网 漾漾         
[摘要]【文字课堂】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重要知识点: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一)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无论到期与否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提示】体现:(1)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二)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三)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无效→双方返还→受益人应当返还从债务人获得的财产。

  (四)撤销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

  1、主体: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2、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3、费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提点】该知识点历来是考查的对象,考生在学习时注意和第二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作比较,避免混淆。

  更多重点内容: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聚焦”


责任编辑:Ai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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