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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文字课堂5:诉讼时效
      2015-06-12 08:10:49     作者:北京注协培训网 漾漾         
[摘要]【文字课堂】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重要知识点: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与诉讼时效相近的一个概念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下面将两者之间的区别汇总如下:

区别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援用主体

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

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法律效力

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期间性质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

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提点】该知识点经常在试题中出现,但并不属于难点,并且会贯穿到后面相关章节中,希望考生多花点时间记忆,应该还是值得的。

  通过以上知识点概述,考生们是否已经充分掌握该部分知识了呢?下面我们通过一道选择题来检测一下自己吧!

  单项选择题:

  【题干】2010年3月3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一直出差没有来得及处理此事。2010年8月2日,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支付到期租金。乙要求甲支付到期租金的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 )。

  【选项】

  A.2011年3月3日

  B.2012年3月3日

  C.2011年8月2日

  D.2012年8月2日

  参考答案及解题思路 >>>

  更多重点内容: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聚焦”


责任编辑:舒米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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