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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文字课堂2: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015-06-09 13:26:53     作者:北京注协培训网 漾漾         
[摘要]【文字课堂】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重要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亦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关于该知识点其效力的掌握显得尤为重要,下面将教材上的几种情况加以汇总,方便学员复习。

情形

合同

其他单方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有效合同

无效

胁迫、欺诈

①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②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

无效

乘人之危

可撤销

无效

恶意串通

无效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无效

重大误解

可撤销

显失公平

可撤销

  【提点】该知识点考生在学习时需要明确:教材上的解释文字是为了方便理解,并不是考查的方向,出题的点在于不同情形下的效力。

  通过以上知识点概述,考生们是否已经充分掌握该部分知识了呢?下面我们通过一道选择题来检测一下自己吧!

  单项选择题:

  【题干】甲向乙兜售毒品时,虽然提供了真实的毒品作为样品,实际交付的却是面粉。下列关于该民事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有效

  B.无效

  C.可变更、可撤销

  D.效力待定

  参考答案及解题思路 >>>

  更多重点内容: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聚焦”


责任编辑:舒米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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