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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会《税法》预习知识:城市维护建设税
      2015-01-29 09:10:38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新考季已经拉开帷幕,考生们是否已经进入了预习阶段?北京注协培训网小编根据2015注会预习计划安排的进度,会按时为考生奉上各科目预习知识点,供考生复习备考使用,本文知识点是:城市维护建设税。

  本知识点易出单选、多选题,每年也可能会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混合出现在计算问答题中,需要考生熟悉此知识点。

要素

具体规定

纳税人

1.城建税的纳税人,是指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率

1.城建税的一般规定,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

纳税人所在地

税率

市区

7%

县城、镇

5%

不在市、县城、镇;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

1%

2.城建税的特殊规定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计税依据

1.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2.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也要对其未缴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和罚款;
3.“三税”得到减征或免征优惠,城建税也要同时减免;
4.城建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5.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税收优惠

1.城建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征,即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2.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
3.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
4.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5.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环节

1.纳税人只要发生“三税”的纳税义务,就要在同样的环节,分别计算缴纳城建税。

 

纳税地点

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建税的地点。但是,属于下列情况的,纳税地点为: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
2.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其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同时一并缴纳城建税。
3.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城建税也一并缴纳。
4.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三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

纳税期限

由纳税人在缴纳“三税”时同时缴纳,其纳税期限分别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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