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新考季已经拉开帷幕,考生们是否已经进入了预习阶段?北京注协培训网小编根据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计划安排的进度,会按时为考生奉上各科目预习知识点,供考生复习备考使用,本文知识点是:破产申请的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涉及数字的内容,考生应当多加关注,现将其整理成表格方便考生可以理清思路:
流程 |
内容 |
通知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
异议期 |
债务人对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 |
裁定受理 |
法院应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
裁定送达 |
自裁定作出之日5日内送达债务人 |
【提示】 ①债权人以外的其他人申请破产的,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下,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②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予交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③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予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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