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网中国CPA在线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阶段 » 学习资料 » 复习指导

2015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破产申请的受理
      2015-01-20 09:03:49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新考季已经拉开帷幕,考生们是否已经进入了预习阶段?北京注协培训网小编根据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计划安排的进度,会按时为考生奉上各科目预习知识点,供考生复习备考使用,本文知识点是:破产申请的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涉及数字的内容,考生应当多加关注,现将其整理成表格方便考生可以理清思路:

流程

内容

通知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异议期

债务人对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

裁定受理

法院应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裁定送达

自裁定作出之日5日内送达债务人

【提示】

①债权人以外的其他人申请破产的,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下,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②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予交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③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予以受理。

  特别推荐: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预习知识点总结


责任编辑: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

报名咨询电话:    传真:010-62969077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26838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4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