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新考季已经拉开帷幕,考生们是否已经进入了预习阶段?北京注协培训网小编根据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计划安排的进度,会按时为考生奉上各科目预习知识点,供考生复习备考使用,本文知识点是:质权的客体及设定。
与抵押权不同,质权以交付质押物的占有为前提,出质人交付质押物后,即失去使用该质押物的机会,而负有保管义务的质权人又不得使用。能够成为质权客体的,只能是动产或者权利。此部分内容建议考生重点掌握质权的设定,在学习的过程中和抵押权、留置权对比理解记忆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客体 |
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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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 |
交付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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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
A.三票:汇票、支票、本票 B.三单:存款单、仓单、提单 C.债券 |
有权利凭证:交付生效 无权利凭证: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 |
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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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
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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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 |
自信贷征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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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权 |
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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