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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质权的客体及设定
      2015-01-12 10:28:24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新考季已经拉开帷幕,考生们是否已经进入了预习阶段?北京注协培训网小编根据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计划安排的进度,会按时为考生奉上各科目预习知识点,供考生复习备考使用,本文知识点是:质权的客体及设定。

  与抵押权不同,质权以交付质押物的占有为前提,出质人交付质押物后,即失去使用该质押物的机会,而负有保管义务的质权人又不得使用。能够成为质权客体的,只能是动产或者权利。此部分内容建议考生重点掌握质权的设定,在学习的过程中和抵押权、留置权对比理解记忆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客体

效力

动产

交付生效

权利

A.三票:汇票、支票、本票

B.三单:存款单、仓单、提单

C.债券

有权利凭证:交付生效

无权利凭证: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

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

自信贷征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其他股权

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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