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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会《税法》预习知识:消费税征税范围
      2014-11-20 09:56:02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新考季已经拉开帷幕,考生们是否已经进入了预习阶段?北京注协培训网小编根据2015注会预习计划安排的进度,会按时为考生奉上各科目预习知识点,供考生复习备考使用,本文知识点是:消费税法。

  征税范围、计税依据作为消费税的核心要素,一般会出现在主观题中,需要考生高度掌握。

  【知识点】消费税征税范围

  零售应税消费品

范围

1.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2.凡从事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生产经营业务的,以零售单位为纳税人。生产、批发、进口环节不再课征消费税。

3.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4.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计税依据

1.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2.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3.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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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舒米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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