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李能等9名注册会计师注册的决定
粤注协〔2018〕144号
李能等9名注册会计师:
根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中注协以及我会有关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在2018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中,你们不符合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条件。按照《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决定撤销你们注册会计师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李能等9名撤销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名单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8年8月6日
小编查询了相关法律,关于行政机关撤销、注销和吊销的概念列示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撤销
撤销是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实施的纠正措施,主要是指在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存在法律规定的违法情形时,撤销许可期限尚未届满的行政许可。
(二)注销
注销主要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由行政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
(三)吊销
与撤销、撤回、注销不同的是,《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的一种类型。吊销是指因被许可人在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中存在严重违法情形,行政机关作出剥夺其从事许可事项资格的行政行为。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并且没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所列情形。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如下: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一)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第五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信息来源:广东省注协 由四大新鲜事儿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