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会考试已经结束,这也意味着2018年注会考试备考的号角已经吹响,相信各位应该准备进入预习阶段了吧,最近“财务圈”的一件“大事”已经完结了,诸位了解吗?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会计法的决定,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此前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11月5日起,从事会计工作,不再需要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取消职业资格事项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设定了国务院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考虑到目前涉及会计执业能力评价的考试较多,会计人员可以通过参加其他会计类考试证明执业能力,还可以通过接受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学历教育等方式来提高专业能力和水平,据此,草案对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作了修改,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并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作了相应修改。同时,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聘请具有中国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一并作了修改。
做假账、故意隐匿或销毁凭证、挪用公款等行为将终身禁业
根据决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而现行会计法规定,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制,从24分上升到90学分
新规:
第十六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会计证取消后,以后继续教育晋升考核的重要依据
新规新增内容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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