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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每日一练:会计师从事审计活动的侵权赔偿责任
      2017-08-08 10:13:52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每日一练:会计师从事审计活动的侵权赔偿责任。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精心打造了“2017年注册会计师每日一练”,方便各位考生每天练习,试题末附有隐藏答案及解析,建议先答题后再看答案,效果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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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干】下列选项中,属于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

  【选项】

  A.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

  B.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C.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

  D.明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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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答案】BCD

  【答案解析】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2)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3)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4)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5)明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6)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A属于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情形。

  【知识点】会计师从事审计活动的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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